民事调解协议.DOC论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摘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系社会的安稳的主题下,调解具有实现社会综合治理,促进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建立良好的法治秩序的重要作用。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由于利益急剧调整、社会格局不断变化,社会矛盾也在不断增加。新的民事纠纷就意味着现实生活屮的调解活动具有多样性。对于各类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定的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以更好地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键字:民事调解;调解协议;效力;我国将调解定义为: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这一定义反映了我国调解制度的基本特征,即在第三方协助下进行的、当事人自主协商性的纠纷解决活动。调解的意义在于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进纠纷主体相互谅解、相互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民事诉讼调解作为我国最具有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无可替代的优越性,它能够较好地抓住当事人思想上和心理上的症结,化解当事人Z间的矛盾;结案后,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不会再提出申诉,这样就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维护了社会稳定。调解本身具有灵活、高效、公正、经济的优势,是平息社会矛盾的最佳手段、保障社会稳定的有力措施。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应着力加强调解工作,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相应的,调解活动下的调解协议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承认和口愿接受而建立的,它是当事人的自治性权利处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契约。这种契约一旦经过法院以及其他权威机构的认证、登记之后,就产生了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并具有国家认可的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的性质都是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的达成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民事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三个条件:一是有明确的当事人;二是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三是意思表示的内容为民事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至于合同订立过程所采用的不同协商方式等,不能改变合同本身的性质,亦即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以秘密的或者公开的方式订立,也可以在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订立。在第三人介入的情形下,只要合同由双方当事人以白己的名义签订,表达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而非第三人的意思,即可认定当事人双方成立了合同。调解协议无论是设定当事人Z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变更当事人之间既存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终止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均不影响其民事合同的性质。在各种调解中,对于是否运用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等,均収决于纠纷主体之I'可的合意。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仲裁机构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通过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均是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通过说服、沟通等方式,促成纠纷主体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其无权适用任何强制性手段。因此,在各种调解程序屮,尽管存在调解人,但是调解协议本身仍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调解协议既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也有其独特的特征和原则,在认定调解协议的效力时,对于调解协议独具的特殊性同样不能忽视:首先,必须严格保证自愿原则切实贯彻到调解活动的始终。当事人自愿既是调解本身的内在特征,乂是调解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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