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案件“同案不同判”的原因与对策.doc:..民事行政案件“同案不同判”的原因与对策当前刑事案件普遍存在的“同案不同判”现象,究其原因,一是审判量刑抗辩程序缺失,控辩双方无法对量刑问题发表意见;二是量刑结果形成过程透明度不高,控辩双方知情权缺失,监督乏力;三是法定刑的相对确定性和法律用语的模糊性,使审判人员自rti裁量权过大。针对这种情况,人民检察院适时提出量刑建议,并将Z作为一项检察改革内容大力推行。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就是预防“同案不同判”问题的重要举措,通过深化量刑建议工作,将量刑问题透明化,为法官量刑提供参考,提高量刑程序的透明度和量刑的可预测性,保障量刑的公正。通过儿年来的司法实践,人民检察院的量刑检察建议逐步完善、规范,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民事行政案件,在现实审判实践屮,由于执法不统一,不同法院审理或同一法院不同法庭审理相同案件事实的民事、行政案件,也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造成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对“同案不同判”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分类、梳理,分析“同案不同判”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集中地对己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依法进行监督。如何对“同案不同判”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监督呢?首先,我们不妨分析一下“同案不同判”产生的原因。“同案不同判”现象,固然与我国不实行判例原则及现行一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条文简单、涵盖性不强等因素有关外,其本身也蕴含着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自由裁量权滥用等实体上或程序上的错误,甚至包括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因索。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不同规范Z间有冲突Z处外,人民法院针对本地区具体办案实践述形成了审判指导意见和会谈纪要,所以同样或同类的案件办案法官选择不同的法规,再加上不同的法官审判思路不同,最终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2、 法官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较大。由于立法的原因,n前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全面或不明确,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立法精神、法学原理及审判经验,对案件的裁量做出合理判断,这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显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审判实践屮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及价值。但是,我国的现行法律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原则、程序等均没有统一的具体规定,所以在审判活动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缺乏理性和自律性,随意性较大,这也是导致“同案不同判”的一个重要原因。3、 个别审判人员徇私舞弊。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大力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法律专业知识和办案能力,使法官的整体素质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但不可否认,仍有个别审判人员思想素质不高,经不起诱惑,滥用手中的权力,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这也是导致“同案不同判”的重要因索。那么,检察机关如何在民事行政案件监督屮破解“同案不同判”难题呢?借鉴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成功经验,检察机关应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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