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保证金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完善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构建更加严密的责任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两条防线,强化安全责任的落实,大力提升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水平,切实降低违法违章行为发生率,对重点车辆、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采取有效的管理控制措施,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有效和规范实施,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承包经营车辆负责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责任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用于车辆与从业人员违章、违法行为及违反公司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处理的罚款,公司罚款用于对安全生产做出成绩的人员的表彰和奖励。第四条 若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车辆更换安全负责人或者报废注销,经公司总经理确认,其所缴纳之保证金应视情况予以退回。第二章 保证金的缴纳标准第五条 保证金必须按时足额交付,不得迟(缓)交、少存或不交;若有使用或者处罚、次年需重新补满额度。第六条 缴纳标准采取年限提升及违规提升相结合的方式第七条 按照车辆的登记年限,两年及两年以下车辆缴纳 6000 元、三年至五第 1 页 共 5 页年车辆缴纳 8000 元、六年及六年以上车辆缴纳 10000 元。第三章 保证金的认定、考核及实施第八条 若安全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存在下列违规违法行为,视情节从保证金中扣除 500---1000 元罚款,停业整顿学习、保证金下年度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 1000---3000 元额度。(一)超速、疲劳驾驶员,不服从监控人员整改指令、使用不在线的车辆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或人为干扰、损坏车辆终端设备的。(二)违反夜间禁行规定的(三)未有效制止车辆一个年度周期内各类违法违章行为累计达到 3 次以上的。(四)通知违章后不配合处理违章者。(五)不及时年审车辆造成车辆脱审的。(六)不按照周期进行二级维护的。(七)违反规定超范围经营的。(八)将车辆交由道路从业资格证不相符、未经过公司培训合格及被相关部门取消危运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押运的。(九)更换人员未及时通知公司并前来备案学习者。(十)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学习、培训,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者。(十一)安全负责人因在工作中失职或违章指挥造成的责任事故的。第 2 页 共 5 页(十二)不执行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等的工作指令,落实车辆安全检查、车辆动态监控、违章行为排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十三)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十四)车辆未按照要求配备齐全防护设备设施、危险标志、标示牌照。(十五)不能保证车辆有关证件齐全有效的。(十六)凡发生事故,无论事故大小,出现同等责任及其以上责任者。第九条 若是车辆负责人及驾驶员、押运员全年做到遵章守纪、安全行车、优质服务,按期缴纳各项费用、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公司给予 500 元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或其他形式的奖励。第十条 车辆负责人及驾驶员、押运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公司将给予特殊奖励。第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严重违章事件,除扣除保证金之外,还需承担其它相应经济损失。第十二条 要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凡是违反规定罚款的必须遵守本规定,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要坚决杜绝“说情风”,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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