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008-08-26 17:2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业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 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业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 2004 年 1 月 1 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业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特此通知。附件:招标代理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五日附件:招标代理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业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业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1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第六条 招标代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第七条 招标代理业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类土木工程、建>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业务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收费。(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业务的货物招标代理业务收费。(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业务招标代理业务收费。第八条 招标代理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九条 招标代理业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 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第十条 招标代理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业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业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业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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