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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律师服务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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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律师服务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第一条为指导律师规范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制定本收费标准。第二条本标准为执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适应在我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省(市)分所为委托人提供适用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收费依据。第三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也可参照本标准收费。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第四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计时收费、固定收费、风险收费等方式。(一)按标的额比例收费1、以涉案争议标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取。此方式适用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非公民请求国家赔偿、仲裁案件。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5万元以下 2000-10000元5—50万元部分 6%—8%50—500万元部分 4%—6%500—2000万元部分 2%—4%2000—1亿元部分 1%—2%1亿以上元部分 %—1%;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困难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幅度30%以内适当降低收费,具体数额需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参考标准,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2、上述标准为一审收费标准。办理一审又代理二审或再审的在一审收费标准上分别酌减收费;只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分别收取;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请求,反诉、反请求案件的代理费按反诉、反请求标的另行酌减收费。3、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案件,再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酌减收费。(二)计件收费1、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民事、非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每件2000—20000元。涉及疑难复杂案件的,双方协商收取。2、非诉业务的可参照以下标准收费:(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元;(2)涉及财产关系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件按财产标的的1%-2% 收费;(3)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等,%收费,但最低不低于4,000元;(4)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按照合同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0万元以下部分收费为 6%,最低不低于4,000元;1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部分收费为4% - 6%;1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为2% - 4%;2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500万元部分为1% - 2%;1亿元以上部分为1 %。(5)、公司改制、股权转让、股票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10万元;1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为4% - 6%;2000万元部分至1亿元部分为2% - 4%;1亿元以上部分为2%。(6)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1 % - 3 %收费。疑难、复杂、情况特殊的项目,可在此基础上协商上浮收费。(三)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一般不低于标的额的10%,最高收费金额一般不高于标的额的30%。也可以采取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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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buxiangzhid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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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