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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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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先进标准的供给和实施,推动质量提升和产业发展,规范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办公厅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标准“领跑者”是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各行业产品和服务的核心指标在同类可比范围内领先,对产品质量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并按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标准。第三条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工作,坚持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市场引导的原则。第四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推动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培育和引导辖区内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工作。第二章组织与任务第六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组织推动和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认定工作。主要任务:(一)组织并指导第三方机构成立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委员会;(二)对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委员会拟定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产品目录进行审核;(三)对第三方机构实施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四)组织企业标准“领跑者”工作的宣传和引导等。第七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关领域产品评价的技术能力;(三)具备组织对相关领域产品标准进行验证试验的能力;(四)与开展标准“领跑者”认定的企业不存在利益或竞争关系等。第八条省标准化化主管部门根据“领跑者”认定工作需要,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确定第三方机构。第九条第三方机构受省质监局委托,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的技术认定工作。主要任务:(一)负责建立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委员会和日常管理;(二)负责制定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细则,建立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工作组,并报省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三)负责拟定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产品目录,并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四)负责按照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细则组织开展技术认定工作;(五)负责组织编制认定工作报告和确定技术认定结果,并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六)负责企业标准“领跑者”信息发布等。第三章范围及程序第十条企业标准“领跑者”的认定范围是在台”()上已经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未完成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不纳入“领跑者”认定范围。第十一条企业标准“领跑者”技术认定应综合考虑产品性能指标的先进性、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的先进性、标准实施效益等因素。第十二条企业标准“领跑者”的认定程序。(一)第三方机构组织对已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进行分析,提出计划认定产品的目录,并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产品目录进行审核,并公示十个工作日;(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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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