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领跑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标准“领跑者”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对标先进,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更好发挥标准化在转化引领创新、提升产业基础能力、促进消费升级、支撑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标准“领跑者”是指领先的技术指标,包括性能指标(功能指标)、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等。技术指标在同类可比范围国内领先,对产品质量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引领作用,可供全行业采用。
标准“领跑者”产品或服务是指企业公开承诺执行并达到标准“领跑者”的产品或服务。
标准“领跑者”制度,是通过高水平标准引领,增加中高端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支撑高质量发展的鼓励性政策。通过发挥市场作用,推动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企业标准水平评估,确定标准“领跑者”,并鼓励企业对标公开承诺践行,以先进标准引领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促进消费。
第三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标准“领跑者”制度实施的指导推动和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与各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本行政区域内标准“领跑者”制度实施工作的宣传引导、指导培育、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等。
科研机构、检测认证机构、行业学(协)会、咨询服务机构等经确定可作为评估机构,负责标准“领跑者”评估、宣传和推动等工作。
第四条 标准“领跑者”制度实施工作,坚持创新驱动、需求导向、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公开公平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评估机构
第五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拟定年度标准“领跑者”评估重点领域和评估范围,依法选定评估机构。
第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可包括科研机构、检测认证机构、行业学(协)会、咨询服务机构等;
(三)评估机构的人才队伍配备、技术创新、标准试验验证和评价能力强,标准化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
(四)具备科学完善的评估运行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五)与被评估企业无利益或竞争关系;
(六)具备承担发布结果法律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 评估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标准“领跑者”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南,开展国内外相关标准比对分析,合理确定产品或服务核心技术指标,制定并发布评估方案;
(二)依据评估方案开展标准“领跑者”评估工作,负责标准“领跑者”的征集、评价、公示、发布等工作;
(三)发布自我声明公开承诺践行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名单;
(四)建立标准“领跑者”监督评价机制,实施动态调整。
第三章 申报与评估
第八条 评估机构根据标准“领跑者”重点领域,结合自身优势,确定评估产品或服务类别,开展标准“领跑者”征集工作。
第九条 申报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山东省内注册的企业;
(二)企业执行标准已在台自我声明公开;
(三)企业执行标准实施一年以上,核心指标严于或;
(四)具有包含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装备、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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