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高污染燃料禁用指导方案
为加快我市能源利用结构调整步伐,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早日创建成为国家生态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为重点,坚持工业污染防治与生活污染控制并重,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着力削减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不断提升我市投资环境和城市形象。
二、整治范围
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专项整治区域范围(以下简称“禁燃区”)为:(一)城市中心区域:东起昆仑南路、罗庄路,南至104国道,西至清溪路,北至凤凰路;(二)南部区域:包括燕山新区、天目湖工业园(东至茶亭河、南至茶亭集镇、西至十里长山、北至宁杭高速)、天目湖旅游度假区核心区(东至241省道、南至社徐线、西至东园线、北至天目湖新镇)、天目湖南山竹海景区(包括南山竹海旅游景区、李家园村);(三)北部区域:经济开发区(东起昆仑北路、南至凤凰路、西至金梧路、北至芜太运河),城北新区,绸缪化工园区。
三、整治对象
禁燃区内除集中供热设施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包括锅炉、炉窑、炉灶及茶水炉。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8月):成立市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班子,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并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广泛进行宣传。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9月-2012年12月):分解落实任务,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并进行分类归档管理;根据禁燃区管理规定确定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单位的整改要求及期限(2010年10月1日前);
,拟订、下发第一批限期整改(治理)通知书(2010年10月31日前);
,对按时完成整改的单位组织验收并发放补贴;对未按时完成整改要求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2010年11月1日-2011年10月31日);
、下发第二批限期整改(治理)通知书(2011年11月30日前);
,对按时完成整改的单位组织验收并发放补贴;对未完成整改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2011年12月1日-2012年11月30日)。
(三)全面总结阶段(201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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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分工
为确保全市禁止高污染燃料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
市环保局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统一协调禁燃工作的推进和监督管理,对各责任单位整治进度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高污染燃料设施。
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强有力的舆论氛围。
市发改委负责有关政策以及集中供热利用规划的编制,会同各相关部门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市住建委负责加快天然气推广工作和燃气供气管网建设。
市经信局协助市环保等部门做好禁止使用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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