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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公司发票管理办法.docx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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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降低涉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门票、过路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电子发票、卷式发票等。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第二章 发票的领购、保管和使用第四条 领购发票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的相关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并由专人保管。第五条 财务部门按税务机关要求对购买的发票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专人负责保管购买的票据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如发票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第六条 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根据业务发生时间顺序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空白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1经济责任。第七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第八条 各单位需要开具发票,首先由经办业务人员填写《销售发票开具申请单》(见附件),申请单应注明客户名称、销售出库单号、金额、申请人,后附销售出库单,不得虚开、多开发票金额,如因业务部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经办人承担并处一定金额的罚款),经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审批后,连同相应的(发货单和购货单位开票信息(必须加盖对方单位企业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提交财务部开票人员开具发票。第九条 已开好的发票,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第十条 发票填写规定:开发票时,应按发票顺序号逐一填开,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各项目内容应填写清晰、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金额;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或依照税务当前规定进行处理)。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第三章 发票的取得第十一条 所有部门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2动支付款项,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如有发票清单的应附加盖供货企业票据印章的计算机打印清单。对不能提供购进物品合法票据,又无供货方随货销售清单的,应拒绝采购其物品,对虽有供货企业物品销售清单,但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应要求供应商由税务部门代其提供发票。第十二条 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第十三条 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人员取得发票时,应确定其是否具有开具发票的资格,禁止出现虚假发票。由于经办人员责任,取得虚假发票,由此造成的查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罚款、滞纳金全部由经办人员承担。第十四条 日常经济业务应在不超过业务发生后的 30 日内取得发票,并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按照报销流程签批,送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为 360 天,要在此前进行报销以免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第十五条 对外取得票据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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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