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和油田产能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想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使用本办法。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地上的附着物未进行补偿的,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偿安置。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其内设的动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迁办),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和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管理。各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的房屋拆迁工作,并接受市动迁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各行其职,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评估机构的估价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承办单位组织下,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拆迁承办单位,是指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拆迁承办资质的拆迁承办单位。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对拆迁房屋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五条 因规划建设、油田产能建设(钻井及其配套设施除外)、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及其他建设需取得拆迁房屋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证明。市动迁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同时依法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拆迁公告形式予以公布。第六条 油田钻井及其配套设施项目拆迁,暂不需履行有关部门批准手续的,可直接进行拆迁项目审批。第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可实行下列两种方式:(一)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可自行拆迁;(二)不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可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 15 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动迁办备案。第八条 从事拆迁任务的承办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房屋拆除施工作业管理,按建筑施工有关规定执行。房屋拆除施工作业,应根据《环保法》的有关规定,加强防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市动迁主管部门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建设、房管、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拆迁人必须提前 30 日向市动迁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条 市动迁办与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办理拆迁补偿资金的存储和发放业务。拆迁人必须在市动迁办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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