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和油田产能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想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使用本办法。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 地上的附着物未进行补偿的, 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偿安置。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其内设的动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迁办) ,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和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管理。各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的房屋拆迁工作,并接受市动迁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各行其职,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评估机构的估价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承办单位组织下,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拆迁承办单位, 是指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具有拆迁承办资质的拆迁承办单位。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 是指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具有对拆迁房屋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因规划建设、油田产能建设( 钻井及其配套设施除外)、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及其他建设需取得拆迁房屋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证明。市动迁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 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 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并同时依法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拆迁公告形式予以公布。第六条油田钻井及其配套设施项目拆迁,暂不需履行有关部门批准手续的,可直接进行拆迁项目审批。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可实行下列两种方式: (一)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可自行拆迁; (二)不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可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 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 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 15 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动迁办备案。第八条从事拆迁任务的承办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房屋拆除施工作业管理,按建筑施工有关规定执行。房屋拆除施工作业,应根据《环保法》的有关规定,加强防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第九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市动迁主管部门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建设、房管、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 拆迁人必须提前 30 日向市动迁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条市动迁办与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办理拆迁补偿资金的存储和发放业务。拆迁人必须在市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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