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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险机构管理责任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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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险机构管理责任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doc浙江省保险机构管理责任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9年12刀01口16时03分153主题分类:金融保险“保险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机构管理责任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保监发[2009]36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进一步提高保险监管的执行力和冇效性,强化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责任,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浙江省保险机构管理责任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在全省保险业建立保险机构管理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度。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九年十一刀二口浙江省保险机构管理责任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督促保险机构主动加强和完善内控,增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含承担相同职责的其他分支机构)管理人员的合规经营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小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理责任人是指经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授权并签署《承诺帖》,对相关工作负冇直接责任的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专项内部管理事务的其他管理人员。管理责任人包括:(一) 违规事项整改责任人;(二) 专项工作落实责任人;(三) 专项事务内部管理责任人。第三条违规事项整改责任人是指对木级机构及所辖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事项的整改工作负冇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专项工作落实责任人是指对特定专项工作的落实负冇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专项事务内部管理责任人是指对加强特定专项事务的内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笫四条违规事项整改责任人的确定及责任追究(一)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浙江保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或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的,确定1名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违规事项整改责任人;中心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受到浙江保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或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的,同时确定省级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各1名高级管理人员为违规事项整改责任人。违规事项整改责任人经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授权,并签署《违规事项整改责任人承诺书》(见附件一)。(二) 违规事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者原违规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再次发牛:同类违规问题,或者原违规机构所辖3家以上分支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再次发生同类违规问题,浙江保监局将追究违规事项整改责任人的责任。笫五条专项工作落实责任人的确定及责任追究(一)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在贯彻落实浙江保监局部署的专项工作时,确定1名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专项工作落实责任人。专项工作落实责任人经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授权,并签暑《专项工作落实责任人承诺书》(见附件二)。(二)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未在规定时限按要求开展或完成浙江保监局部署的专项工作,浙江保监局将追究专项工作落实责任人的责任。第六条专项事务内部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及责任追究(一)浙江保监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针対不同时期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岀问题,确定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特定环节或事项为重点关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大型财产保险项目投标管理、银行保险业务管理等。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屮心支公司应根据浙江保监局的要求确定相应的专项事务内部管理责任人。专项事务内部管理责任人经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授权,并签署《专项事务内部管理工作落实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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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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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