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者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
市审计局在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使项目审计监督权,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第五条 跟踪审计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市发改、财政、建设、房产、国土、水利、规划、交通、招标管理、监察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并协助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监督。
第六条审计部门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时,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施工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拆迁、评估、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建设单位须按时提供该项目的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配合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咨询等单位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合同约束机制,并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在合同中细化对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奖罚措施。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未经审计的,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总价款的80%,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财政、融资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第八条为加强跟踪审计工作力量,市审计局可聘请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中介机构跟踪审计的取费标准按《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下浮一定的比例,由市审计局另行制定。
市审计局应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等形式,组织或委托有乙级以上的法定资质和具有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
市审计局应该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所需要的费用,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投资支出。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定期审计,将项目建设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在各阶段进行审计或者分期实施跟踪审计;
(二)定点审计,将建设项目确定若干重点环节进行跟踪审计;
(三)驻场审计,审计人员进驻项目建设现场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可以参加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例会,参与审查重大设计变更,监督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招标、采购及验收,对地基处理、隐蔽工程等大额经济签证进行鉴证。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可以视情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同时必须做好跟踪审计相关记录、取证工作,编制完整的工作日志。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分为前期准备阶段审计、项目实施阶段审计、竣工阶段审计。
第十三条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是指对项目开工前阶段各程序的合法性、投资概预算的真实合理性进行的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真实,深度是否合理;
(二)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计划;
(三)审查有关征地拆迁政策执行情况,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参与拆迁现场的丈量和审查拆迁工作的程序是否规范,审查补偿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有无侵占、挪用和延迟拨付现象。
(四)项目建设的基本程序有无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包括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概算批复及调整、施工图审查等。
(五)招标文件审计。对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监理、招标代理、拆迁评估、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招标文件进行事前审计,主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条款是否合理、合规。对于施工招标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进行复核。
(六)工程合同审计。对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和监理等重要合同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合规、公允,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承诺是否一致;对于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及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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