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变更、撤回和撤销行政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1第四条【依申请变更行政许可】 1第五条【依职权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 1第六条【撤销行政许可】 2第七条【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3第八条【专家论证】 3第九条【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 3第十条【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形式】 3第十一条【决定的送达和公布】 4第十二条【注销行政许可】 4第十三条【注销手续】 4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8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5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变更、撤回和撤销行政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切实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广州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变更、撤回或者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违法变更、撤回或者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第四条【依申请变更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可以按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引的要求,向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行政许可。第五条【依职权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以下情形:(一)与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相关的城市重要地区的规划正在调整,继续实施该行政许可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与新批准的规划有严重矛盾,继续实施该行政许可将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第六条【撤销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第七条【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依职权变更、撤回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告知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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