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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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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退(免)税的有关问题解析及操作流程一、情况简介国务院常务会议2009年4月8日正式决定,在上海和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同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6部委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随即下发《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对试点地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出口退税问题予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2010年6月,6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增加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浙江省赫然在列。为保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工作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号,以下简称《通知》),具体规定了试点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单指税务部门)以及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二、试点企业在税务方面需要具备的条件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由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根据试点企业评审标准,选择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遵守财税、资信良好的企业参加试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企业要被评审为试点企业,根据《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税务方面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2)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2年以上,且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规范,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税档案资料;(3)近2年未发现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业务;(4)近2年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祛行为;(5)近2年未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问题;(6)评审期间未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目前国务院六部委已共同审定两批试点企业名单,并在银办函[2009]472号、银办函[2010]668号列名,浙江共3914户。试点期间,税务机关发现试点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资料且经劝告无效的。三、试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规定(一)人民币结算业务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由此可见,试点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业务可以申报退(免)税。(二)申报退(免)税不需要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根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试点企业开展人民币结算业务不需要办理外汇核销,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收汇核销单。根据《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受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进行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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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