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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责任主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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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责任主体.doc:..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责任主体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帮助被征地农民处理养老风险的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现阶段,我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责任分担模式还不是很明晰,未能从理论上回应究竟哪些社会主体应该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担责任?为什么这些主体要承担责任?以及各主体分别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其实质是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责任分担机制一直未明确,并进一步导致制度运行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积极性受到损害。因此,从社会风险责任分担的角度深入探究我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中的责任主体与责任实现机理以及责任范围,有利于我们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发展方向,可以有针对性地改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权益,最终实现被征地农民养老领域的福利改善。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责任主体从本质上明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责任主体,即哪些社会主体、为什么应该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担责任,是深入探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责任共担机制的基础。本部分将就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责任主体进行深入探讨。,社会成员的养老问题基本上是由个人或个人所在家庭来承担的,可以形象地称之为直接的个人养老责任或家庭养老责任。这样,个人、家庭共同构成了任何社会个体的非正式养老责任主体,并且通过个人及其所在家庭来解决养老问题是社会个体理性的自发行为,并不需要外在力量的推动。其中,直接的个人养老责任运作机制类似于'‘生命周期假说”如果消费者在老年期没有收入,那么其生命余年的平滑消费实现与否以及实现程度就依赖于个体对衣食住用等相当数量的生活消费品的长时期储存或者一个完全的外部资本市场,从而使理性个人在劳动期积累的消费品或储蓄能够转化为非工作期的养老消费。〔1)然而,对被征地农民而言,上述两个条件的存在程度无法满足直接个人养老责任的正常运行的需要。征地后,一方面,个人收入来源不仅非农化而且市场化了,其储蓄能力与其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的竞争能力直接相关,而其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的缺乏则直接制约了其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同时进一步导致其有限的储蓄能力;另一方面,个人在获得较低的土地补偿费用的同时,由于投资和消费意识强于储蓄意识,进一步削弱了其储蓄水平;此外,有限的储蓄能力使得依靠完全的外部资本市场实现养老消费更是遥不可及。由此,对被征地农民而言,非正式的、直接的个人养老责任无法有效满足个体养老需求。为满足养老需求,理性的人进一步将视野由个体扩大到其赖以生活与生产的非正式组织家庭中,旨在通过家庭内部积累和代际间养老替代个人对养老物品的储存和外生的资本市场。其实现与否以及实现程度也主要依赖两方面条件:一是家庭范围内以血缘关系来保证的依次推进的代际之间的养老承诺,并且这种承诺通过社会道德不断强化;二是家庭养老安排中,作为家庭成员的个人仍必须以自己的劳动贡献承担养老责任。正如贝克尔所言,家庭生产是以明确精致的分工协作为基础的,其效率来自家庭成员在市场生产和家庭生产之间以及不同家庭产品生产之间的合理配置。〔2)然而,上述两方面条件对被征地农民而言也存在不确定性:一方面,土地被征收后,家庭经济来源、消费方式、生活压力等因素加剧了转型时期中国农村社会养老道德风险(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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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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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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