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保险问题诌议 营利性拼车(即黑车)是指私家车主以盈利目的给予搭车人同乘,所获报酬总额超过车辆本身损耗而营利(获取利润)的行为。在武某因“营利性拼车”被盗抢诉保险人拒赔诉讼案件中,武某驾驶其私家车有偿搭载两名陌生男子,行驶途中该车辆被抢,武某立即向公安机关及保险人报案。经查武某为其威志牌轿车以“家庭自用”使用性质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保险人认定武某以收取车费搭载陌生人,造成车辆被抢,其“营利性拼车”行为改变了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依据全车盗抢损失险条款规定拒绝赔偿。武某认为保险人应履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并解释的法定义务,而保险人未向武某提供保险条款,属于严重的合同违约行为显然侵害了武某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保险人赔偿车辆盗抢损失50800元。北京一中院认为,武某车辆被抢系有偿搭载陌生人所致,.车辆被抢与“营利性拼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情形,但保险人未将保险条款交付武某,据此认定保险人未依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判决保险人赔偿武某车辆被抢损失50800元。在本案中审判机关确认“营利性拼车”系车辆被抢之近因的保险赔偿规则,也确认“营利性拼车”车辆被抢属于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的合法性。“拼车”的理性分析在对三种典型的拼车行为考察后,发现保险赔偿机制已经深度融合到因“拼车”所致交通事故的纠纷解决中,并逐渐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关于“拼车”与保险机制的互动,有的认为搭乘人在“拼车”时应购买人身意外险防范风险;有的认为私家车主在“拼车”时应向保险人申请批改使用性质防范风险;有的认为拼车人约定分担合理费用,当然适用约定分担车辆所致损失,保险人可以向其他搭乘人行使代位追偿权;有的认为搭乘人投保意外险可以减免私家车主对“拼车”所致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有的认为保险人应不承担因“拼车”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这些观点反向印证社会公众高度关注“拼车”保险问题,而保险行业集体“失声”,未有效解答“拼车”涉及保险赔偿的重大诉求。本文就无偿拼车、非营利性拼车、营利性拼车(即“黑车”)涉及保险赔偿问题开展分析。一、关于无偿拼车的保险赔偿分析。无偿拼车往往出于朋友关系或道德上的同情而愿意自觉提供帮助,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社会应当予以鼓励。审判机关在法律层面设置了减轻被搭乘方赔偿责任机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0条第1款指出: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鉴于无偿拼车并未有“营利”的本质特征,在保险视角也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在保险责任内,保险人应当承担“无偿拼车”行为下的赔偿责任。本文“无偿拼车”案例中,保险人需要承担车上人员责任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二、关于非营利性拼车的保险赔偿分析。非营利性拼车作为一种减轻社会交通压力、绿色出行的新兴事物,是一种低碳环保的行为,社会应当积极引导。但非营利性拼车需要向搭乘人收取损耗费用,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界定的“营业”有冲突,车险条款中“营业”是指“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运输行为”。因此“非营利性拼车”中收取的损耗费用是否属于“间接收取运费”的营业性质?笔者以为私家车主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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