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深圳市坪山区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划建筑企业行为,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坪山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诚信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通过采集在本区从事建筑活动的招标代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量、咨询、检测、劳务等建筑企业信用信息,并根据信用信息,制定建筑企业红黑名单,实施差别化监管。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信用信息主要分为三类。(一)履约评价信息。对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咨询、招标代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量、检测、劳务等建筑企业,按照评价标准就该项目建设期间的履约行为进行的具体评价。(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信息。在项目建设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等部门,按诚信信息采集方式,获取的项目监管信息。(三)其他信用信息。项目建设期间,反映参与项目建设的建筑企业其他诚信信息,如欠薪信息、噪音扰民、侵占绿地、获奖等。其他信用信息由其他监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建筑企-1-业等提供。第五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企业诚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及投诉的处理,负责制定坪山区建筑企业红黑名单。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采集或使用建筑企业的信用信息。第二章 履约评价第六条 履约评价以单个项目为基础,对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招标代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劳务等建筑企业,按照评价标准、履约评分表就该项目建设期间履约行为进行的具体评价。第七条 原则上建设单位负责建筑企业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工作的实施。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加强对承包商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设立承包商履约评价小组,负责履约评价的具体工作,建立评价资料台账,完善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实行代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代建单位的履约评价工作,代建单位负责其他参与项目建设承包商的履约评价工作。实行专业工程分包、土方外运分包、劳务分包的,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的履约评价工作。第八条 履约评价分为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和单项工程-2-最终履约评价。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指评价单位于 6 月底和 12 月底就参与项目的建筑企业半年内履约行为进行具体评价。若单项工程开工或竣工时间离当期履约评价时间不足三个月,可不进行当期履约评价。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是指合同履行完毕后,评价单位结合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情况,对建筑企业履约行为进行最终的评价。第九条 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等。对履约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第十条 评价单位可从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方面对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第十一条 履约评价信息档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四类。履约评价得分 90-100 分为“优秀”、80-89 为“良好”、60-79 为“一般”、60 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十二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履约评价结果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履约评价得分高于 80 分的,以 79分计:(一)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多次返退,或报建过程中操作失误影响工程后期报建进度的;(二)因咨询单位自身原因编制的造价成果偏差较大,或因-3-未及时提交造价成果而影响工程后续进度的;(三)因设计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间变更增加,或未及时提交设计图纸影响工期的;(四)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履约时间超过合同约定履约时间的;(五)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一般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七)项目管理班子未按规定配备或不到位的;(八)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累计 3 次及以上不在岗的;(九)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履约评价结果直接评为“不合格”等级,履约评价得分高于 59 分的,以 59 分计:(一)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二)因自身原因造成履约时间严重滞后(滞后时间超过合同约定履约时间 20%)的;(三)存在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工程(业务)行为的;(四)履约评价主要项(质量、安全、进度)按百分比折算后分数少于 60 分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六)收受贿赂或与其他承包商串通,损害业主利益;(七)编制或绘制的成果文件不符合要求,造成项目超概或重大工程变更;或未能按时提交成果文件,严重影响工期、造成不良后果的;-4-(八)因施工单位原因拖欠工人工资或分包商工程款而发生纠纷逾期未整改或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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