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政策研究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摘要:价格歧视是指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在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购买者实施不同的价格。由于价格歧视对有效竞争和社会福利有着负面的影响。因此,价格歧视被各种反垄断法所规制,我国的《价格法》和《反垄断法》对价格歧视问题进行了规制。本文通过对价格歧视定义以及美国关于价格歧视的立法的分析,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的价格歧视的立法提出建议。关键词:价格歧视;反垄断法;法律规制 1价格歧视的定义传统的经济学认为,,庇古把价格歧视分为三种类型:一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三级价格歧视。一级价格歧视指厂商出售的每一单位产品都按照消费者的保留价格出售,消费者剩余全部转化为消费者剩余;二级价格歧视是指厂商对消费者购买不同数量的产品收取不同的价格;三级价格歧视是指厂商根据某些特征,把消费者分为不同的群体,按照需求的价格弹性不同,对高弹性的消费群体收取高价格,对低弹性的消费群体收取低价格。但是,这种定义具有局限性。因为厂商可能会因为运费、销售等交易活动导致成本不同,这时制定不同的价格具有合理性。相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现统一的定价,却属于价格歧视的行为。于是,一些经济学家进行改进。菲利普斯认为如果相同产品的价格与边际成本的差不同,就是价格歧视;斯蒂格勒认为如果同一个公司提供二种产品,价格比率与边际成本比率不相同时,就存在价格歧视;斯托认为,当价格在不同用户间的变化不能用边际成本的变化来进行解释就存在价格歧视. 2美国对价格歧视的法律规制美国在价格歧视规制方面,有着比较完整的立法体系。其中包括《谢尔曼法》中对企图垄断的规制;《克莱顿法》第二条关于价格歧视的规定;1936年,美国颁布的《罗伯逊-帕特曼》法,对价格歧视做出了全面的规定,该法对有关价格歧视的构成、表现、举证、抗辩、救济以及处罚进行了详细描述。《克莱顿法》第二条规定:从事商业的人在其商业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对同一等级和质量的商品的买者实行价格歧视,如果价格歧视的结果实质上减少了竞争或旨在形成对商业的垄断,或妨碍、破坏、阻止同那些准许或者故意接受该歧视利益的人之间的竞争,或者同他们顾客之间的竞争时是非法的。通过该款,我们看到,价格歧视可能在上游市场损害卖方与其竞争者之间的竞争,也可能在下游市场损害买方之间的竞争。前者被称为是“第一类价格歧视”排斥的是卖方之间的竞争;后者被称为“第二类价格歧视”排斥的是买方之间的竞争。从价格歧视的表现形式来看,价格歧视可以分为直接价格歧视和间接价格歧视。《罗伯逊-帕特曼》法案第二条“商人在其商业过程中,在国内对同一品质、数量、等级的商品,通过给予买者比其竞争者更高的折价汇款、补贴、广告劳务费故意进行价格歧视,或为了破坏竞争、消灭竞争者,以低于竞争者的价格出售、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是违法的”。其中,对“同一质量和等级的商品”对不同的买者实行不同价格是直接价格歧视;通过给予一些买者更高的折扣、补贴,实际上是减少了这些买者的购买成以及销售成本,从而使那些没有获得折扣或者折扣低于这些买者在竞争中,处于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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