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2002年10月11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的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为严格依法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管理,我局制订了《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要求其提供符合本规范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对按照规定权限由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占用征用林地的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面积较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范要求用地单位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二、凡没有提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含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办理审核或审批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事项。三、请各省尽快将本规范转发各地、各有关单位执行。附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国家林业局二○○二年十月十一日附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下同)时应提供的由具备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占用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范占用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提高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质量,防止发生违法使用林地的情况,严格控制占用征用林地,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以不占用征用或者少占用征用林地为原则,对国家禁止供地项目,不得为其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客观、公正的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采用的技术方法要符合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采用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具体明确。。。特别对涉及重点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对项目区域和项目区的森林资源的影响,以及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严密组织、认真调查、深入分析、精心编制。对超越资质或粗制滥编的,经核实后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本身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复文件具备;2、森林资源的基础数据时效性强、精度高,外业勘察、专业调查资料齐全,数据符合精度要求;3、采用的各种相关数据及社会经济情况等背景资料的来源可靠,数据详实,具有时效性;4、项目使用林地的方案科学,总体布局合理,项目选址得当,用地规模符合实际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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