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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2).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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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具体包括为: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暂不纳入土地收入管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全省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指导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并按土地出让宗地建立台账,核算土地出让收支,填报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在各级人民银行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收入和支出情况。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六条 土地出让收入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和《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待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足额就地缴入国库。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供地方式、土地出让收入总额和缴纳时限。依法批准分期缴纳的,还应载明分期缴纳地方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第七条 市(州)、县(市)国土资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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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书犹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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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