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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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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来自:松滋非税发布时间: 2009-12-16 点击: 1311 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7]31 号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区各中心支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 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 号)和《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制定了《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二○○七年十月八日附件: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6 〕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 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 〕68号)和《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 2006 〕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交的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全省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导市州、县(市)、林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 编制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填报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市级财政部门要指导县级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执收工作,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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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mh90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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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