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学法实践“祖国的花朵”相关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学生报吴凯与朱超是寄宿制小学曙光学校一年级(1)班的学生,在同一宿舍住宿。2009年12月17日晚10时许,吴凯与朱超在舍宿内各自床上休息时,朱超将一橘子扔到吴凯右眼上,致吴凯右眼受伤。吴凯受伤后哭泣,老师发现后即送吴凯到校医务室治疗。4个月期间需护理。12月底,曙光学校将吴凯受伤一事通知给吴凯的父母。吴凯的父母带吴凯先后到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等地治疗。经法医鉴定,原告吴凯的右眼钝挫伤、右视网膜脱离致右眼力1级,低视伤残程度为10级;吴凯伤后1个月需营养补助,伤后3-朱超吴凯曙光小学扔橘子、致害人右眼挫伤、12月底才告诉其家人为寄宿制2009、12、17晚10时许案例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73000余元。双方对此无异议。原告吴凯诉称:曙光学校对原告负有监护职责,原告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伤,曙光学校理应给原告赔偿损失。朱超是直接致害人,亦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曙光学校与朱超给1、曙光小学对原告负有监护职责?2、曙光小学是否应给原告赔偿损失?3、朱超是直接致害人,但朱超是未成年人,是否应该承担原赔偿责任?如不赔偿,对原告公平吗?原告(吴凯)被告(朱超)曙光学校是直接致害人应赔偿损失。具有监护职责,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吴凯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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