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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审查证明023.doc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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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重庆市万州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56020950010141401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健身份证号医疗机构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95号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医疗机构类别中西医结合医院(非营利性)诊疗科目内、外、妇产、儿、眼耳鼻咽喉、口腔、皮肤、肿瘤、急诊、康复、骨伤、肛肠、针灸、推拿、预防保健、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床位数200张接诊时间24小时联系电话023-58381787广告发布媒体类别户外广告时长(影视、声音)审查结论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本医疗广告申请受理号:渝卫医广受〔2007〕393-36-2号本审查证明有效期:壹年(自2007年9月28日起,至2008年9月27日止)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渝)中医广【2007】第09-28-23号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注意事项见背面)(审查机关盖章)2007年9月28日注意事项1、本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正文内容皆为打印,手写无效。2、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向广告刊播媒介或广告刊播代理单位联系广告刊播事宜。3、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4、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5、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6、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7、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编号内容依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中)医广【批准年份】第(批准月份)-(批准日)-(批准顺序)号。如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2007年1月30日批准的第10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应标为:(京)中医广【2007】第01-30-10号。8、本广告审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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