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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doc


文档分类:研究报告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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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央财政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启动“民办公助”补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试点,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中央财政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基础保障。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以及《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2006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根据2006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总规模及工作总体部署,下达你省(区、市)项目补助资金控制指标万元。请你省(区、市)按《2006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的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和《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水利)管理标准文本》、《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于2006年9月15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各1份)。逾期未报的项目,财政部、水利部不予受理。附件1:《2006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一、项目建设内容与补助范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型水源、渠道、机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等给予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提取项目管理费,但最高比例不超过中央补助资金总额的3%,其中:中央提取安排比例不超过1%;地方提取安排比例不超过中央补助资金总额的2%。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应用于中央补助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支出。地方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原则上重点用于县级水利、财政部门项目管理支出,具体额度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确定。地方财政如果单独安排项目管理经费,不再在中央补助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二、补助标准和资金补助形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采用“民办公助”方式,对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各省项目实行差别比例补助,东部地区补助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15%,中西部地区及粮食主产区补助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30%。具体项目的补助标准由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自行确定。中央补助资金原则上与各地安排的补助资金一并直接补助到实施项目的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专业合作组织和村组集体,具体形式视当地实际情况而定。资金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三、项目申请对象与申报方式(一)项目申请对象农户(包括联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组集体。申请对象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请项目时,应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农户的基本情况、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资料;项目建设方案、资金筹措(含投劳)方案和建成后管护方案、用水分配方案,用水合作组织组建方案及村民有关决议材料。(二)申报方式项目申报以县为单位申请。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对象的项目申请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查、修改、完善,并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水利)管理标准文本》(其中项目评审论证表不需填写,此表为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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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