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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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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和宏观调控,强化分配和监督职能,保障北京市工会社会职能的履行和工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工会实际以及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会预算是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工会经费年度收支计划,是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手段,是工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工会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工会预、决算。第三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北京市工会预算一般分为四级管理,即:市总工会;区、县、教育工会、金融工会、国防工会、市总直管工会;街道乡镇总工会;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第四条区县工会对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补助及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益列入本级预算;未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收支要全额列入本级预算。第五条各级工会要仔细执行上级工会批准的预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第六条预算年度自公历月日起至月日止。第七条预算收支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八条工会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和单位预算。本级预算是指各级工会本级次范围内工会经费收支(含所属建立预算管理关系的机关和单位)的总预算。单位预算是指与本级预算有相关经费收支管理关系的工会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预算。第九条实行本级预算管理的工会,其职权是:.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审批下一级工会和依靠本级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决算,汇总本级及所属各级工会的决算。.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依靠本级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协调处理工会与同级政府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工会预算管理方面的政策和经济关系。各级工会财务部门是本级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级预算管理工作。第十条实行单位预算管理的工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其职权是:.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按照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办理各项核算业务,保证预算任务的完成。.指导、监督所属单位或部门核算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定期向主管工会财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十一条工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第四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十二条工会预算编制的原则是: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各级工会应按照市总工会的要求以项目为基础编制预算,同时编制《预算项目申报文本》。第十三条工会的年度预算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上级工会要求、预算编制原则和本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编制。本年度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期末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第十四条预算收入的编制,要按照收入来源,充分考虑本年度各项变动因素,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第十五条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体现工会工作特点,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把资金使用的重点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第十六条区县工会行政性支出预算,应参照同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度、费用标准以及核定的人员编制编列。第十七条区县工会接受的财政补助资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依据财政确定的开支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改变资金用途。第十八条各级工会的办公、职工活动场所等基本建设,根据《工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同级政府或行政解决。各级工会的办公和职工群众的文化、教育、体育活动设施,在政府或行政给予大部分补助的前提下,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动用少量经费弥补不足,上级工会也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九条房屋建筑物购建、专项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等预算,需附经有关专业部门论证的可行性工程项目论证报告、立项批复、开工许可等相关文件,按照工程进度及资金状况编制当年预算。列入地方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计划的工程项目,应附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文件。第二十条各级工会用部分结余经费投资时,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提出书面报告,报职能部门审核,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列入预算。第二十一条区县局总公司(含)以上工会预算,可在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五以内编列预备费,用于当年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第二十二条区县局总公司(含)以上工会根据需要,可从本级经费结余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后备金作为储备,用于特殊情况下的资金需要。需要动用时,必须经过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工会常委会批准,并报上级工会备案。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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