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民办学校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办公文档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青劳社〔2009〕106号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与管理,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民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民办学校的审批与管理工作,并将审批情况于审批后10日内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民办学校的审批与管理工作,并将审批情况于审批后10日内抄送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室负责全市民办学校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第五条民办学校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第二章办学条件第六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办学设施和财务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第八条民办学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实习操作场所和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在居民楼或居民院内举办民办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第九条民办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第十条民办学校应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卫生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等项制度。民办学校的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十四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十五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六)培训专

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xxj16588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1-07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