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管理,建立客观、公正、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办法》(国机人[2009]374号)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能力、水平和业绩的综合评价。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理论水平、研究成果、工作业绩相结合原则;结构控制,评聘结合原则。第三条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职数由院实行总量控制。院依据各单位发展的实际情况,向主业板块、科技成果显著的、业绩突出的以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倾斜,向中青年科技骨干倾斜。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管理权限分级分系列评审。1、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院组建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颁发《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2、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下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各单位组建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复审。复审通过后,颁发《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3、经济、会计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政工系列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参加由国机集团组织的评审(经济、会计、政工系列每两年评审一次,单年进行评审);其他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含经济、会计系列中级)任职资格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考试或由院统一报国机集团委托外部评审机构评审。第五条工程技术人员在50人以上的单位,可申请成立工程技术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不够条件的单位可联合申请成立工程技术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第六条院人力资源部为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第三章评委会与评审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由各单位各学科、专业中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政策性强的专家组成。院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委人数不应少于15人,具有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委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中级评审委员会人数不得少于5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委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第八条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期满换届调整的人数不应少于三分之一。院高级评审委员会换届调整报国机集团批准;任期期间少数评委的调整报国机集团备案。各单位中级评审委员会换届调整报院批准,任期期间少数调整的报院备案。第九条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委在认真审核申报人材料的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评委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十条申报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理工科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高级工程师工作五年(含)以上,最近两年连续被聘为高级工程师一档。二、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组织和解决过国家重要工程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的关键性问题;取得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和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成果,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贡献者;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勘察设计奖获得者;省部级科学技术一、二等奖两项(不同成果)以上的主要贡献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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