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rfürdenpersönlichenfürStudien,Forschung,zukommerziellenZweckenverwendetwerden企业改制劳动职工安置方案的设计及工作步骤国有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的处理,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事关改革的成败与社会的稳定。一份好的职工安置方案是企业改制得以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所以,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讲一讲劳动职工安置方案的设计及具体的工作步骤。一、方案设计的前提工作首先,必须明确改制的具体形式及目标。从产权归属的角度讲,国企转制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改制后仍然保留国有独资的性质;第二、改制成国有控股的国有企业(这又分为相对控股和绝对控股两种形式);第三、改制成国有资本参股的企业;第四、改制成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其中包括被民营资本或外资收购或兼并,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以及实行关闭破产)。企业改制形式不同,对职工的安置方式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方式都是有所区别的。比如:职工在改制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就业,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的政策,就可以采取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对于改制为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则不管职工是否在改制后的企业就业,都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对于政策性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则是采取支付一次性安置费的形式。其次,必须对本企业的人力资源状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对相关数据进行准确的统计。我们律师称这项工作为尽职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企业总人数及其分布状况,并按年龄、岗位、性别等进行分类;2、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具体情况(包括有无符合提前退休人员的情况)3、企业管理人员在各个企业的分布情况;4、企业员工名单(包括参加工作时间、档案工资、工龄、性别、年龄等情况);5、企业员工以及退休人员参加社保、医保情况;6、工伤、残人员的具体数目、级别以及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及补偿情况;7、处于“三期”女员工的具体数目;8、企业有无1962年精简下放回乡仍在企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及具体情况9、现阶段企业内退、协保、退养人员的标准以及具体数目和工资发放标准;对以上信息的把握有利于对改制成本进行较为准确的预算。二、职工安置方案的内容按照《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安置方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办事原则。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相关政策;(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求所有工作都应当公示,所有职工享有同等的政策及经济待遇;(3)群众路线原则。要求要广泛征询和充分尊重职工意见;(4)充分维护职工利益原则。(5)整体设计与分布实施相结合的原则。等等。2、企业职工的基本情况:前面在尽职调查中的内容中已经对其进行了全面的说明。但在方案中主要突现:(1)企业职工总人数;在岗职工人数;离、退休人员人数;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人数;距法定退休年龄5-10年内的职工人数;(2)工伤、工残人员人数;(3)企业职工年/月平均工资;(4)社会保险等基本数据。3、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要根据不同的改制形式和不同的对象作出不同的处理。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调整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第一种方式、终止劳动关系。主要是针对那些劳动合同已到期或者企业与职工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又不能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关于对这部分职工是否要支付生活补助费的问题,我是认为,《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对于国有企业改制时,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我认为,可以按企业的实际情况向这种职工支付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以减少企业改制的阻力。同时,这部分职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第二种方式、解除劳动关系。按照省属企业的改制政策,主要是适用于那些在改制后为非国有以及非国有控股企业就业以及自谋职业的职工,包括那些不规范劳动关系的职工(如停薪留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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