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指令保证协议书甲方:苏州市宏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乙方:供应商(包括供应商的下属公司,其它各有关公司)就供应商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向本公司提供的全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本身、附件、包装材料、跟其它产品同时交货的材料)中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规定作出如下保证:(1)即使是没有明文的规定,如果各国或地区的法令规定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时,供应商也将遵守这些法令。(2)供应商已完全了解本公司公司目前制定的最高限量标准(该标准将随欧盟出台的新标准而改变)。详见《环境管理物质有害物质含量标准》。(3)供应商能够满足本公司要求,向本公司公司提供有权威的三方认证(SGS、ITS、TUV、CTI)原材料分解的中、英文均质材料测试报告,测试报告以检测日期为准每年更新1次,如在报告过期的当天,供应商未能提供新的有效的检测报告,供应商愿意承担因为报告原因造成本公司公司停线、停产等相关的一切费用。(4)供应商保证提供给本公司公司的材料测试报告中至少包括以下测试内容:金属材料的,至少有铅(Pb)、汞(Hg)和镉(Cd)的测试含量;若该金属有镀层,还必须有六价铬(CrⅥ)的测试含量。塑料材料的,至少有铅(Pb)、汞(Hg)和镉(Cd)的测试含量;若该塑料是阻燃的,还必须有聚溴联苯(PBBs)和聚溴二苯醚(PBDEs)的测试含量,在本公司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可提供该塑料中的其他溴元素清单。(5)供应商如不能符合本公司提出的要求(此条针对批量供货,不含送样),可由本公司公司视具体情况进行停货处理。供应商保证,从即日起,按照上述标准制造向本公司公司供应的产品,并承诺,除非本公司在订单、合同中明确提出无须遵守上述最高限量标准,我司有能力保证供应给本公司的所有产品中欧盟RoHS指令禁用的六种有害物质的含量完全符合《本公司环境管理物质有害物质含量标准》。如果违反了这一标准,一旦被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客户和其他检验机构)检测出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中上述六种有害物质含量超出下表中的最高限量一次,则同意以下处理措施:供应商物料环保(欧盟ROHS指令要求)问题赔偿协定一、说明 鉴于乙方在供货过程中出现的物料环保(欧盟RoHS指令要求)问题将会给甲方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为界定损失以及明确赔偿的计算方法等,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本协议与双方签署的《采购合约》、《质量协议书》等相关协议相冲突的,冲突部分以本协议规定为准,未冲突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二、目的签定本协议目的是为了督促和强化乙方从源头加强环保控制,严格执行甲方物料环保(欧盟RoHS指令要求),杜绝物料环保批量问题。追究物料制造过程中“原材料环保控制不力、原材料变更不受控、设计/工艺/设备/场地/辅料等变更环保不受控、程控不力、产品出厂未评估是否满足环保要求、重要变更不通知甲方”等不良行为的违约责任,对不符合甲方环保要求(欧盟RoHS指令要求)和导致甲方公司生产或市场批量环保问题的乙方,甲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甚至取消供货资格。从而强化乙方提高环保意识,树立环保无小事和因环保问题可能给双方带来灾难性后果的忧患意识,确保乙方环保物料满足甲方环保要求(欧盟RoHS指令要求)、确保乙方严守物料环保承诺或申明,防止出现物料环保问题。三、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环保物料的环保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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