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5]22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二、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学生的最低录取分(拟转入专业分)。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1、学生确有特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学习的;3、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4、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毕业年级的;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4、学生转出与拟转入学校在同一城市的;5、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6、录取时确定为国防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7、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录取为三二分段制高职或五年一贯制高职的以及通过对口升学考试升学的;8、提前批录取的;9、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五、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学校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手续的基本程序如下:1、学生在省内高校之间转学。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我厅确认;2、学生由省内高校转到外省高校。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我厅确认后,再送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3、外省高校学生转入省内高校。填写外省规定的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盖章后,再送我厅确认。学生转学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办理学生离校或接收手续。六、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2、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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