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出生的小闫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在校大学生。放暑假在家时发现村外的树林里有鸟窝,和朋友架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来又掏了4只。然而因为这16只鸟,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12月2日《人民网》)目录深度评论1最新进展2补上一课3相关链接4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不能为法律开“同情天窗”——曲琬瑜用人生中最美好的十年青春,为自己卖出的16只小鸟进行赎罪。法院的判决在网民中引起了轩然大波。有一些人认为这样的刑罚未免过重,大学生是将来的国之栋梁,为了16只鸟断送了大学生的锦绣前程实在太过残忍,虽然这16只鸟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是也应该考虑到给这几名二十一二岁的大学生改过自新的机会。还有人认为,这样的判决是严格依据我国法律作出的,合情合理,不能因为是大学生就要求法外开恩。我国的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我国公民满18周岁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94年出生的小闫已经完全符合这一条件,既然他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法律,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引证法假想贩卖的不是16只小鸟,而是16只藏羚羊、16只大象;假想今天触犯法律的不是大学生,而是一个专门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的人,恐怕这样的判决就不会在群众中引起如此反响。其实,不论是燕隼还是藏羚羊,都是国家濒危保护动物,只要捕猎、售卖就是触犯了国家的法律;不论是大学生还是普通民众,若是触犯了法律,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假设论证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我国坚持建设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年的青春浪费在牢狱中确实让人扼腕叹息,但我们决不能因为同情就想让法律的牢笼开出一扇天窗。法律是庄严的,不容破坏的,也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如果因为同情就视法律为无物,法律就失去了其本身的意义。此外,从这次的事情中也应该看到我们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方面还存在着不足。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扫除群众的知识盲区,避免不经意中造成了对珍贵野生动物的伤害。李一诺:“掏鸟窝被判10年”到底该不该?两名正值花样年华的在校大学生,却因为暑假在家掏鸟被刑事拘留,甚至被判刑十年之久,自己的锦绣前程就这样被断送了,不免让人觉得有些可惜。因为几只鸟儿就给两名高材生判如此重的罪行,难免会惹人非议。好多人都会觉得判决过重,让两名大学生用前程来为他们的无意之举埋单,实在是有些小题大做,然而小题大做的背后却是对法律尊严的捍卫和对生命的敬畏。古语有云:天子犯法当与庶民同罪,更何况是两个大学生呢,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根本国策,有法可依的同时也当做到有法必依,我国的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两名学生售卖的“燕隼”已经超过10只,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因此法院量刑是合理的。既然他们已经触犯了法律,就要为此付出代价,难道就因为是大学生就可以让他们逃脱法律的制裁吗?其次,不知者就可以不治罪?不知代表无知,却不能不治。不能因为事前不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就可以说自己是无罪的,不能让“不知道”、“不清楚”成为自己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如果人人都把“不知道”当作是理由,那么以后的法律将如何实施,“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岂不成了一句空口号。尤其是我国在近些年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上下足了功夫,怎么能因为一句“不知”就可以将自己所犯的错误掩盖呢?当然,作为一名当代的大学生都不能清楚的认出来“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可见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们还应该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让保护野生动物成为一种常识,保护野生动物,敬畏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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