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理业务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行保理业务竞争力,针对业务特点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授信管理要求,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授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产品标准指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保理是指,卖方采用信用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将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卖方提供贸易融资及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及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其中贸易融资和坏账担保属我行授信业务。第三条保理授信纳入我行对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产品经理和客户经理应加强沟通和配合,确保管理到位。第四条保理授信可分为买方类保理和卖方类保理。(一)买方类保理是指我行担任买方保理商,为卖方提供坏账担保等服务,主要产品包括进口双保理、国内综合保理(买方),我行主要承担买方信用风险。(二)卖方类保理是指我行担任卖方保理商,为卖方提供贸易融资等服务,主要产品包括出口双保理、国内综合保理(卖方)、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国内商业发票贴现等,我行主要承担卖方信用风险。第五条对于同一基础交易叙做国内综合保理业务,买方保理商和卖方保理商应均由我行分支机构担任。1第二章准入政策第六条叙做买方类保理的客户应符合《办法》规定的积极发展类客户标准。对于与我行尚未建立授信关系的积极发展类客户,鼓励以买方类保理为切入点,与客户接触并建立授信关系。第七条卖方类保理业务的准入条件:(一)卖方符合《办法》规定的目标客户条件;或(二)应收账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买卖双方有稳定的贸易往来关系,卖方履约记录、买方付款记录以及买卖双方的信用状况良好;2、保理项下交易的货物不属于大型机械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赊销期在180天(含)以内;3、应收账款具有一定的分散度,买方不少于3家,且任何一家的应收账款占比不超过全部应收账款的50%;4、卖方将其对所有买方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我行。第三章授信审批与额度管理第一节买方类保理第八条我行可主动发起对买方的保理授信,买方类保理可叙做信用授信。第九条买方类保理额度应纳入客户在我行的授信总量进行管理,但可以不体现在我行与客户签订的授信业务总协议、授信额度协议中。叙做业务时应按照产品操作规程完善应收账款受让手续,保障我行合法权利。第十条如买方尚未与我行建立授信关系,授信发起时难以直接从买方获取财务报表等信息的,应从邓白氏、标普、穆迪等外部评级机构获取。第十一条在额度不足的情况下,若有紧急、新增的买方类保理授信需求,可适用《办法》规定的临时通融权进行审批,国际结算部门和公司业务部门均可发起新增授信。第十二条新增授信发起材料应包括客户整体情况和新增授信业务情况。国际结算部门发起新增授信时应取得客户关系管理部门的同意,新增授信获批后应及时通知客户经理。第十三条对于实力雄厚、卖方分布在我行多家分支机构,但尚未与我行建立授信关系的买方,在通知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和买方所在地分行后,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可发起授信,统一管理客户的买方类保理额度,并负责对客户的授后管理。各分行叙做业务时向总行逐笔领用额度。第十四条当买方有其他授信需求时,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应及时移交客户,由负责客户关系管理的分行或总行其他业务部门统一发起授信、报批授信总量并负责对客户的授后管理。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可视情况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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