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股份代持协议书(同名7979)股份代持协议书 实际出资人(甲方): 身份证号: 股东(乙方):身份证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现甲方实际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乙方以管理技术作为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基于以上条款所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下,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上述目标公司80_%的股份(以下简称“代持股份”)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与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二、代持股份 代持股份:甲方将其拥有的*********有限公司80 %的股权,计出资金额????万元人民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0 万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 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有限公司时对代持股份已完成了实际出资。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三、股份收益权利 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润分红),由甲方实际受益人所有。 乙方按照甲方真实意思或指令,对*********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以股东名义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如财务管理关系,***************有限公司的利润分红款将汇入乙方股东账户的,乙方在代领包括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后,将立即汇至甲方账户或由甲方指令安排。 四、其他股东权利 除上述股权收益的行为以外,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当按照甲方意愿,履行股东权利。 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各项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派遣董事会成员、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行使股东知情权利、参加股东诉讼等。 鉴于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且为************有限公司的最大股东,甲方同时委托乙方作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甲方意愿行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 五、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甲方承诺:将代持股份以工商变更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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