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二、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三、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第二页)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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