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实施细则(暂行).doc:..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加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151号令)、《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广西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持续执业的必备条件之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义务接受并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所在单位有责任督促本单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第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接受120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第四条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组织实施各为30学时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其余各为30学时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委托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房地产业协会共同组织实施,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指导。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继续教育组织机构和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六条广西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学时的取得方式:(一) 参加由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房地产业协会共同组织的继续教育必修课集中培训。(二) 讲授继续教育必修课程。第七条广西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通过下列方式取得:(一) 参加继续教育集中培训;(二) 讲授继续教育选修课程;(三) 完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立项的估价相关科研项目;(四) 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提交估价行业发展、制度建设等建议被采纳或者认可;(五) 参加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的估价报告评审、鉴定;(六) 在《广西房地产》等省级刊物上,发表具有一定独到见解和前瞻性及行业指导性的学术文章(限前三名作者);(七) 参加广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广西房地产业协会组织举办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境内外考察、境外培训。上述方式,经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房地产业协会考核认可的,计入地方选修课学时。必修课学时修满后超出的学时,可以计入选修课学时,但选修课学时修满后超出的学时不能计入必修课学时。对转入广西族自治区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其原来注册地的继续教育学时予以认可。第八条继续教育学时按照下列标准计算:(一)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实际接受培训的时间计算,每45分钟为1学时;讲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的,按照实际授课学时乘以4计算。(二) 参加估价报告评审、鉴定的,评审、鉴定1次按10学时计算。(三) 下列方式按每人每次30学时计算:1、 参加广西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选修课集中培训;2、 完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立项的估价相关科研项目;3、 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提交估价行业发展、制度建设等建议被采纳或者认可;4、 参加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广西房地产业协会组织举办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境内外考察、境外培训。5、 在《广西房地产》等省级刊物上,发表具有一定独到见解和前瞻性及行业指导性的学术文章(限前三名作者);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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