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中山大学中大党发〔2013〕17号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职员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党工委,校机关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中山大学职员工作规范(试行)》已经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2013年第5次)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 中山大学2013年5月22日中山大学职员工作规范(试行)为适应我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发展战略目标的需要,提升我校职员的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素养,提高服务质量和行政效率,构建有中山大学特色的行政文化,依据国家教育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规范旨在明确我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直属单位的职员在处理行政事务时所应遵循的工作原则、工作制度、办事程序等基本要求。第二条 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直属单位等部门处理各类行政事务,均适用本规范。在上述单位和部门中从事党政管理、学生管理、教学辅助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岗位的各类人员在本规范中统称为职员。第三条 学校党政工作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提供保障,坚持依法治校、以人为本、高效行政的原则,尊重学术,尊重教师,爱护学生,遵循文明服务、准确规范、尽责高效的行为准则,营造和谐有序的行政文化环境。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应严格依法行使职能,以精细和严谨的管理方式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开展工作,建立效率优先、责权明确、运转协调的行政工作机制。第五条 学校职员应爱岗敬业,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学校将不断完善职员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估、奖惩和申诉机制,逐步建立职员职业发展与保障机制。第二章 工作机制及程序第六条 学校实行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指在办理行政事务时,首位接待来访、受理申请或接听来电的职员应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一)首位接访人即为首问责任人,属本部门办理范围的,应告知办理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等内容;属其他部门办理的,及时引荐相关联系人。确实不符合办理规定的,应当耐心解释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或者报告主管负责人。(二)首问责任人应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以及要求提供的书面材料等内容。对符合规定且手续齐全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缺的全部手续和资料;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应当告知原因和依据;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办人应告知服务对象向有关单位申请。(三)各单位应当根据业务职能确定首问责任人的基本职责,对重要事项实行登记制度,即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四)对于以实名电子邮件反映情况的发件人,可参照首问责任制的方式处理。第七条 学校实行行政事务逐级负责制。(一)校内各单位的呈报事项,应按岗位职责逐级审核,涉及具体业务的,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再呈校领导审批。(二)校内各单位的各项行政工作的执行,应逐级负责。在工作执行过程中产生失误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校内各单位应遵照《中山大学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处理各类公文,草拟的公文应逐级审核,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公文草拟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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