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债准备金按照《天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按照上年度本级直接债务余额的1-3%建立偿债准备金,用于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天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担保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或市开发区、保税区和市高新区(以下简称三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直接举借的债务(以下简称直接债务)和担保形成的债务。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三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举借、使用、偿还债务或提供担保,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分别为本级具体实施政府债务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债务进行审计。第二章政府债务的举借和担保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三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举借以下债务:(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外国政府贷款;(三)国债转贷资金;(四)人民银行专项借款;(五)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六)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举债项目。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财政局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提供担保,除此之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三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不得提供担保或变相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函、承诺函和安慰函等信用保证。第八条政府债务只能用于以下领域:(一)列入政府规划并经政府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城乡基础设施和水利建设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公益事业项目;(三)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第九条项目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凡有逾期政府债务的,不得举借新的政府债务。第十条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需经项目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同意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进行初审后统一报送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人员组成的政府债务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提供担保,应由项目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可动用的财政资金或可抵押、可质押的其他资产,向市财政局提供反担保。以上述其他资产作为反担保的,应提供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抵押物未作重复抵押的证明。第十二条申请举借政府债务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一)举债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的主要内容、立项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二)项目资金筹措方案,项目资本金来源及落实情况,举借政府债务的数额、期限、利率、汇率等;(三)偿债资金来源和偿还计划安排,以及反担保责任落实情况;(四)项目风险评估和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应对措施;(五)近三年项目单位的财务报表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决算报表;(六)国家规定或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审核政府债务使用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项目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四)项目单位的财务、资信、负债和生产经营情况,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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