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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宝典].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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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11年8月26日鲁财资[2011]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等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简称省级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第四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省财政厅、省级单位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省级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对外投资(含股权)等国有资产,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房屋登记、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管理和工商等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股权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第五条省级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申请处置租赁期未满的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省级单位、公正”的原则,一般程序是:单位申报、审核审批、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上缴收入、账务处理、产权登记。第七条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省级单位申请处置、或者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八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产权、产籍等档案资料,充分利用“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日常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的情况,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和流程,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及合理、节约、有效使用。第二章审批管理第九条省级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四)闲置资产;(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七)抵顶债权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八)已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九)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十)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十一)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十二)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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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