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广东省深圳市签订: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法定代表人:宫少林甲方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拟(或已)成立的深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经内部充分授权为合伙企业之利益聘请乙方担任财务顾问,通过乙方获得股权和股权相关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谋求合伙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乙方系依法成立、具有股权投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股权投资专业公司,具备合格的投资管理和咨询专业人员,同意接受委托方聘请,为合伙企业之利益担任股权投资财务顾问。甲方及乙方经友好协商,就财务顾问等有关业务事项达成本协议,以供信守。第一条乙方服务范围(一)协助搜寻、筛选及推荐潜在投资目标;(二)单独或组织相关中介机构、顾问机构或与之共同对潜在投资目标进行尽职调查,并进行投资价值及可行性分析;(三)协助设计交易结构,接受合伙企业委托参与投资项目谈判;(四)协助合伙企业和/或受托代理合伙企业办理投资手续及相关事宜;(五)接受合伙企业委托协助对投资企业进行股权管理,并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六)协助拟定投资退出方案并接受合伙企业委托协助实施投资退出方案;(七)协助甲方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八)协助建立项目风险管理体系。乙方的服务成果以投资建议书的形式表示。乙方投资建议书的内容为咨询性质,乙方不保证所建议的投资一定能够盈利,也不承诺对投资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第二条甲方义务(一)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向乙方及其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财务顾问人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并为受托方选派的财务顾问人员提供适当的办公条件;(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三)审慎审核受托方所提出的相关建议书;(四)甲方不得无故撤换乙方;(五)对所知悉的、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乙方的未公开信息保守保密。第三条乙方义务(一)勤勉尽责,遵循职业操守,为合伙企业之利益提供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财务顾问服务;(二)在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时,选派合格的财务顾问人员、保证财务顾问人员完成其相应职责以及保证财务顾问人员的连续性;(三)对所知悉的、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甲方及合伙企业的未公开信息保守秘密。第四条财务顾问收费(一)固定费用(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方每年按200万元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支付方式为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以工商登记为准)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年财务顾问费;自合伙企业成立第一个周年日起7日内支付第二年财务顾问费;其后每年财务顾问费的支付以此类推。(2)对于乙方推荐的拟上市企业项目,合伙企业成功实施投资的,甲方按照该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贰点伍(%)】且不高于【伍拾万元(50万元)】,自项目完成(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投资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二)绩效费用甲方根据合伙协议从合伙企业获得的业绩报酬来自于招商证券推荐项目的,应该按照所分得业绩报酬金额的75%向乙方支付绩效财务顾问费。该绩效财务顾问费自甲方获得业绩报酬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支付。第六条财务顾问服务期限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至合伙企业终止之日期满。第七条甲方、乙方向或可能向对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可能构成各方商业秘密以及未公开披露的资料均构成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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