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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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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张家港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08-3-248:39:24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苏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及其管理。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或者预售款,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第三条商品房预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生效,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确定;(四)按提供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五)七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工程;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三层结构工程。第六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七条开发企业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资金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七)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八)物价部门的商品房价格批复;(九)白蚁预防合同;(十)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开发企业可以分期或者分单项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第八条市房产管理局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意预售的,应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出卖人的名称,许可证编号,许可证的有效期,预售商品房的名称、建筑面积、用途,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或商品房预售款帐户等内容。第九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计划竣工时间。建设项目不能及时竣工验收,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时失效。开发企业应当在失效之日起15日内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缴市房产管理局。第十条商品房建设项目变更用途、面积以及转让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依法注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一条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商品房预售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有误导、欺诈和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实际情况的内容,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和有效期限。第十二条市房产管理局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延期、失效情况,应当及时公示。第十三条市房产管理局对许可预售的商品房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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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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