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事格式合同 什么事格式合同什么是格式条款? KAY 发表于2010年05月09日23:28阅读(3)评论(0)分类:个人日记举报例:2006年10月8日,贵港市的罗某与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期为1年,保额为1万元。 V 2007年8月18日,罗某驾驶摩托车与陆某驾驶的小车相撞引发事故,交警认定陆某负全部责任。。经协商,事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9R%n,d'U,[8[kk : 2008年6月,罗某以陆某未按协议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桂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1万元保险金。开庭审理的时候,保险公司提出,陆某已经赔偿了罗某的医疗费损失,因此保险公司没有理由再进行理赔,而且保险合同中有“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的约定,即使需要赔偿,也只能按80%的比例给付。*w/a1f"@)J0y+N)?%z 法院审理后查明,罗某签订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提供事前印制好的书面合同,其中内容为“保险公司只须承担医疗费的80%”的条款,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当面告知罗某,合同中也没有用黑体字标明等合理的方式提醒罗某注意。桂平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付给罗某1万元保险金。 z9~)a1x)|*G3Q:b 保险公司不服,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年9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W)w2f"j:I,J4?8j (w'r#\4qu!m@![ 本案主要涉及2个法律问题:一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致害人(第三者)赔偿后,保险公司是否还应给予赔偿。二是格式合同提供者须就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提请对方注意。 y0q 罗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人身保险合同,因该合同引起的纠纷,应适用法律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8条“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规定,保险公司不享有向第三者陆某追偿的权利,第三者陆某是否已向罗某赔偿了损失,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即使陆某已向罗某赔偿损失,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向罗某理赔的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提出陆某已向罗某赔偿,其不应再向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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