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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论我国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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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论我国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摘要:各国国家赔偿所规定的应赔偿范围相差悬殊,比如多数国家不承认或只在有限的范围之内承认了立法行为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在赔偿范围上有了不少的进步,如确立了精神赔偿等,但是离实践的需求和公民的期待还有着相当大的差距,如立法赔偿等问题仍然没有被提及,更有“错拘不赔”等问题的存在。关键词:(一)国家赔偿范围行政赔偿范围:第一,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第二,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第三,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六,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第七,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第八,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第九,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司法赔偿范围:第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已对公民釆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判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宣判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第四,刑讯逼供或以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第七,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己经执行的。(二)国家赔偿免责范围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第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第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司法赔偿的免责范围:第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的。第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第三,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第四,相对人自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家赔偿法》修改案,使国家赔偿范围相比之前有了很大进步,最为明显的就是适当扩大了赔偿范围,将虐待、放纵等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纳入赔偿范围;增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项目等等。总体上看,对于保障赔偿请求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是具有积极进步作用的,但仍然留有很多问题需要继续关注和解决,具体体现在以下所阐述的几个问题上。(一)立法模式不当我国立法习惯釆用概括与列举并用的方式,而国家赔偿范围实质上是以列举的方式来确定的,这种方式在制定的初期适应了社会现实环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侵权情形的增加,己经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使得国家赔偿范围有了“挂一漏万”的局限。如《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在规定行政赔偿范围时,就以肯定列举的方式规定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使得其他权利的损害与赔偿被“漏”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而且,就第3条的人身权损害赔偿规定来看,也继续采用了列举式,在这些列举中,只列举了人身自由,而且,对损害人身自由的行为形式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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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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