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doc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 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下 文对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进行了研究探讨。
摘要:各国国家赔偿所规定的应赔偿范围相差悬殊, 比如多数国家不承认或只在有限的范围之内承认了立法行 为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在赔偿范围上有了不 少的进步,如确立了精神赔偿等,但是离实践的需求和公民 的期待还有着相当大的差距,如立法赔偿等问题仍然没有被 提及,更有“错拘不赔”等问题的存在。
关键词:国家赔偿 赔偿范围问题
一、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简介
(一)国家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第一,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的。第二,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第三, 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四,违法使用武 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五,造成公民身 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六,违法实施罚款、吊 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第七,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八,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第九,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 违法行为。
司法赔偿范围:第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采 取拘留措施的,或已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 刑事诉讼法规定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判 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 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宣判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第 三,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第四,刑讯逼供 或以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五,违法使 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六,违法对 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第七,再审改 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己经执行的。
(二)国家赔偿免责范围
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 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第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 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第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司 法赔偿的免责范围:第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 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的。第二,不负刑事 责任的人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第三,与行使职 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第四,相对人自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国家赔偿范围引发的问题
《国家赔偿法》修改案,使国家赔偿范围相比之前有 了很大进步,最为明显的就是适当扩大了赔偿范围,将虐待、 放纵等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纳入赔偿范围;增加了精神 损害抚慰金赔偿项目等等。总体上看,对于保障赔偿请求人 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 职权,是具有积极进步作用的,但仍然留有很多问题需要继 续关注和解决,具体体现在以下所阐述的几个问题上。
(一)立法模式不当
我国立法习惯采用概括与列举并用的方式,而国家赔 偿范围实质上是以列举的方式来确定的,这种方式在制定的 初期适应了社会现实环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侵权 情形的增加,己经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使得国家赔偿范 围有了 “挂一漏万"的局限。如《国家赔偿法》第3条、 第4条在规定行政赔偿范围时,就以肯定列举的方式规定为 “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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