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验收收费依据] 不收费[验收总时限]验收法定时间为30个工作日,对基本符合验收合格条件的建设项目验收审查,可承诺为10个工作日受理项目信息[受理部门]建设项目管理处[受理条件]申办人需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建设单位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2、建设单位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报告;3、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4、建设单位填报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5、工程环境监理报告(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文件);6、环境监察部门出具的环保“三同时”监察报告;7、资质单位设计的环保设施方案;8、项目环保设施的调试报告及运行台帐;9、项目环保设施的操作规程及环境管理制度;10、其他相关材料[受理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受理办理时限]1日 [受理岗位责任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胡畅)2215319[受理岗位职责及权限]环保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做出处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受理条件的,移交具体经办的处室进行审查。审查项目信息[审查标准]同受理标准[审查办理时限]法定验收时间为30个工作日,对符合验收合格条件的建设项目验收审查,可承诺为10个工作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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