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705【发布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日期】1998-09-04【生效日期】1998-09-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1998年9月4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确定城市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活动涉及日照间距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被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日照间距: (一)住宅;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下统称长日照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日照的建筑物。 前款中被遮挡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 (一)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以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建筑物; (二)建筑物集中设置楼梯间和辅助房间较多一侧及山墙、设窗山墙(以下统称非主要采光面); (三)建筑物短边与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以下统称非高层建筑物)短边相对的。 第四条第四条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其对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遮挡: (一)距离住宅和长日照建筑外墙面6米以外的烟囱或者12米以外的水塔; (二)高出建筑物顶面的,宽度不超过12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 (三)位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正向以外的建筑物。 (四)在尚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的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建筑物。 (五)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标志性建筑物。 第五条第五条建筑日照间距依据日照间距系数和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确定。 日照间距系数,是指日照间距与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的比值。 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挡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遮挡建筑物檐口顶面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但被遮挡建筑物底部为公共建筑的,计算高度应当减去公共建筑层高度。 第六条第六条不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外墙面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挑檐外墙面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外边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遮挡建筑物为住宅的,考虑设置阳台,。 第七条第七条非高层遮挡建筑物的长边和短边与住宅或者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相对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宅: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包括居住区、小区和组团改造,;插建的建筑物应当充分考虑周围建筑环境,。 (二)长日照建筑: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插建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均不得小于2。 第八条第八条在临规划道路红线宽度20米以上(含20米)的道路建设非高层建筑物时,其建筑物的短边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主要采光面相对时,,遮挡建筑物短边宽度超过12米时,每增加1米,间距相应也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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