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行政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资源共享和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应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按分级的原则~分别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罗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第七条管委会下设罗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实际~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四,负责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指导招投标协会开展工作~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六,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统计和分析~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提出政策性建议。,七,负责对乡镇公共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协调~负责对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考核以及乡镇交易项目的公告、公示等关键环节备案。,八,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县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下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收集、存储、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企业信息、价格信息~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和商务服务。,二,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不断完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建设~积极利用信息网络进行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三,为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进驻中心监督提供必要的服务,,四,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服务对象收取相应费用,,六,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县发改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县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提出本县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二,会同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对包括规模以下投资项目在内的所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按投资规模划定分级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作的范围~并公布施行,,三,核准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四,对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第十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的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投标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六,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七,医疗器械及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一条各类招标、采购、拍卖、代理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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