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民族自治区有关刑法的变通和补充规定。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3、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5、罪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刑法的特权。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8、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9、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国与国之间的刑事管辖权的关系问题。10、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及是否具有溯及既的效力问题。11、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使用的效力。12、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按照新法处理。13、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事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14、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统一整体。15、犯罪客体: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16、犯罪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关系的整体。17、犯罪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18、犯罪直接客体: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19、犯罪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物。20、犯罪客观方面: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21、危害行为:在行为人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22、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23、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24、危害结果:广义的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的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25、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26、自然人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了危害行为的自然人。27、刑事责任年龄: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28、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9、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30、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31、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32、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33、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34、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35、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清新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36、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37、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38、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39、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40、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41、犯罪动机: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一带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42、正当行为:客观上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行的行为。43、正当防卫:
考研刑法名词解释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