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权和人权摘要:随着国际态势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权问题的愈演愈烈,在当今国际社会,对人权与主权的关系的讨论热度日益升温,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从人民到政府,从法律到外交,从国内到国外,各种舆论甚嚣尘上,各种看法众说纷纭,近乎形成了一种“百家争鸣”的局面。是“主权凌驾于人权”?抑或是“人权高于主权”?在我看来,没有绝对的主权,也没有绝对的人权。人权和主权都有其自己的内涵和外延,不是在一个概念集内。它们之间不能说没有任何交集,但是很小。现在到处宣扬的“人权高于主权”的口号,这个命题本身在哲学上和逻辑上都是不成立的。不存在“人权高于主权”或“主权高于人权”的命题,两项权利处在两个概念集内。就是说“主权高于人权”和“人权高于主权”的口号同样都是荒缪的!正文:一、内涵: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二、两种盛行的观点:1、主权高于人权。这种说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逻辑上都站不住脚。即使承认“主权”的存在,它也决不属于国家,而是属于公民,所谓“主权在民”也。“人权”乃人之为人的权利,是所有权力的来源和基础。从法理上讲,“主权在民”意义上的“主权”其实与“人权”无异,不存在独立于“人权”之外或者凌驾于“人权”之上的“主权”。在这个意义上,“主权高于人权”的说法不能成立。“国家主权”来自于何处?除非承认“君权神授”之类的荒唐理论,“国家主权”只能来自于公民,来自于公民的授权。既然国家主权是公民授权的结果,受托人怎能享有同委托人一样多甚至更多的权力呢?有人宣称,“主权在民”是在国内法上而言的,而“国家主权”则是在国际法上而言的,也就是说,在国际关系问题上,国家享有主权。这种主张无法在逻辑上自圆其说。公民在国内事务上享有主权,为何在国际事务上就不再享有主权了?公民何时放弃了在处理对外关系上的主权?如果承认“主权”与“人权”的同一性,当一些人的人权遭受本共同体(本国)另一些人的严重侵犯(尤其是种族屠杀、暴力镇压异见人士等)且不能获得救济时,他共同体(他国)的人士能否进行旨在捍卫被侵犯者人权的干预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人权和正义并不止于共同体的边界(国界)。2、人权高于主权首先,“人权高于主权”,就像“人性本善”一样,它们都是一些人们极愿从情感上加以接受的命题,尤其是受儒家文化传统深刻熏陶的中国文人,他们往往对此类命题不加分辨,即认为属于当然正确。然而实际上,从逻辑的,也即理性的角度加以分析,就会立即发现,它们其实是极其错误的命题,放在历史中,更属对人类有害的命题。“高于”通常的
论主权与人权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