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共2篇)企业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共2篇)企业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1(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2(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1)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2)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3)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2楼回目录企业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企业待岗人员管理办法|2015-09-0613:53为满足上市公司的业务收入、利润以及人均劳动生产率等各项指标,企业内控制度将越来越严;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组织机构的变动也将越来越频繁;同时,人员结构性调整的步子越来越大。在激烈的竞争中,有一部分员工因不能及时跟上企业改革的需求而竞聘落选,或因有些岗位压缩而自身转岗能力不足。为了给这部分员工提供重新上岗的过渡机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网通集团《关于正式启动人员重组实施工作的通知》(中国网通人力[2004]40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中国网通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管理试行办法”。以下所称“公司”均指中国网通北京市分公司。第一条待岗员工范围待岗员工系指与公司有劳动关系并在失去岗位时劳动合同期未满的员工。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实行待岗:(一)因公司组织机构调整、人员结构调整或岗位压缩形成的经转岗安置仍未能上岗的员工;(二)在竞聘中未能上岗的员工;(三)因违纪或绩效考核不合格等各种个人原因但又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员工。劳动模范、现役军人家属、单独抚养子女的单亲家庭、夫妻双方已有一方下岗(或失业)的员工或在集体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不下岗的,从其规定。但因严重违纪或考核不合格等个人原因的除外。第二条待岗员工人事关系管理员工被确定为待岗的次月起,其人事关系转入存续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待岗员工提供上市公司内部岗位缺员信息和根据缺员岗位需要提供定向转岗培训等机会。第三条办理待岗的程序(一)确定员工待岗,均应履行以下程序:1、员工所在部门领导应将员工待岗原因及面谈结果以书面意见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面谈表见附件);人力资源部应及时会同本单位同级工会对员工待岗原因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审批;批准待岗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员工待岗相关手续。2、已确定待岗的员工如不同意待岗,可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二)各级人力资源部应及时组织待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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